谈谈我国专利审查中关于“对比文件”和“修改超范围”这两个问题
2020-03-06 1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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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我国专利审查中关于“对比文件”和“修改超范围”这两个问题

   我是一央企退休工人,自2008年以来直至今天我一直在苦心研发着就如何在汉字的拆分编码问题并利用通用计算机键盘的现有结构模式并以完美结合的模式进行顶层设计着新一代汉字通信输入技术的研发工程,目前这一工程已初见成果并于2011年4月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2013年8月授权(专利号ZL2011100762656)。但由于当初那几年的条件所限加之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关系并未达到我真正想要的设计初衷而颇感遗憾,于是在申请之后又投入了紧张的全面优化升级完成后又于2014年11月28日重新寄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9月公布(申请号为2014107297644)。但不幸的是,由于犯了在4次补正机会没有巧妙进行修改文件的致命错误才造成了最终于2019年5月因与自己在先的“对比文件”有大半部分相抵触缺陷而遭复审驳回的厄运,而2017年8月我因放弃了在先专利未及时缴费也通知失效。

一.关于专利审查中的“对比文件”问题

    若拿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献来衡量在后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质和技术含量的高低或技术指数的多寡所在,这是合情合理的;但这一定要看在先的发明技术是否已推向了社会的实际应用,或已进入社会中的工业产品化,如果是,这个“对比文件”才确实可信,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在同一世界范围存在两种以上基本相同或基本雷同的发明,那么在后的就不属于发明;因为,若在先是它人的就是侵犯了它人发明,若是自己的就是重复了自己的发明,这是当然不容存在的。

     如果这个“对比文件”是它人已经在先了申请或正处审查流程之中,那么这项在后的发明申请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与“对比文件”基本相同即八九成以上相同也是不容许的,因为这是剽窃它人发明或至少是剽窃后再改头换面抢滩在先的发明申请。如果在先的对比文件是自己的则属于重复申请而不容通过。

     如果在先的“对比文件”是在后同一发明人已经放弃而失效的授权专利文件,也未投入社会商业化的专利技术,那么,这个“对比文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应和任何含金量的,因为如此一来,必将同一发明人的更成熟甚至更先进的发明技术给无情地抵制掉了,也白白浪费了我国的科技资源,是拖社会发展进步后腿的,是人类社会的罪人,也是违背社会科学发展观的。

     如果在先的“对比文件”是已经在审查流程中公布过的,或因某些原因被驳回的,或因某些不利因素被发明人放弃而视为撤回的申请文件,而这类文件也是在后同一发明人自己的,但是,审查人员也是死板教条地一一对比之后也是白白地将后者给抵制掉了,这也是浪费发明技术的可耻行为。

     所以说,我国在这个“对比文件”的划分界定上是大有问题的,因为它并不是根据已经授权并已投入到社会上实际应用为原则,而是将凡是已经公布过、已经授权过、凡是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凡是科技论坛上演讲过、凡是...凡是...凡是.....,现在请问这些“凡是”属于社会实际产物吗?难道检验真理和科学技术含量的标准不以社会实践和市场经济为导向,而是光凭那些“凡是”来墙上跑马、纸上谈兵么?尤其不合理的是,不管在先的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也一概拿来作为“对比文件”来抵制和评价在后的申请文件,我认为这是一种荒唐;理由是:哪有自己剽窃自己的发明技术来进行国家发明专利申请的?这是什么逻辑和道理?哪有拿同一发明人的在先发明来证明同一发明人的在后发明不再具有发明技术应该具备的所谓三性?哪有不准同一发明人拿出更成熟的发明去淘汰自己在先旧的发明以助推我国科学技术的快步发展?

    再从世界上任何科技领域的发明创新来看,只有拿别人的在先发明创新来作对比文件并要根据其技术指标进行分项衡量在先与后的创新程度并且一定是已在社会上实际应用者才是唯一正确路线方法,如果不以进入社会实际应用为“凡是”来笼统作“对比文件”的话,那么这个社会上该有多少很有社会应用价值的优秀创新发明都被这些“凡是”抵制得一一折戟沉海而永不复存了?若再长此以往下去,一个曾被世界科技史学家兼科技评论家李约瑟先驱曾英明论断过的“世界科技领先大国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而是清代之前的中国”的中华伟大复兴之业何时得以到来?

     因此,关于专利审查中采用的“对比文件”这一概念关系甚大,如果不重新明确下来,无疑会给一些文化和专业水平较低或是品行不端的审查人员以可乘之机地乱用甚至破坏我国的专利事业。

  顺便提一下关于“对比文件”不能瞎用的问题,例如2011年3月我申请了《一种汉字十类笔形检字输入法》,不料被审查员张博先生拿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季氏数码打字王》来作“对比文件”驳回后而抵死了该项专利申请,这种专业素质或职业品行低的人也混入了严肃的国家公务队伍显然是对国知局的一个玷污。

二.关于专利审查中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凡是经历专利申请的人都知道,一般都会收到国知局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由于在技术层面的技术定位不准确,或叫阐释不到位等明显缺陷所造成的技术公开不充分等一系列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补正的通知,也许因为申请人在通知补正的机会又发现了申请文件中存在某些或一系列缺陷而作的主动修改元素,但审查人员在审查之中往往只认可他所指出的补正部分,而对于申请人主动修改的较为完整内容或许还是重要成份却概不接受并指责申请人的修改已超出初次申请范围;这就怪了,难道初次提交的申请文件就是一次性浇铸成型的钢性文件或最高标准而不可再修磨改善了么?这在许多种科学研究工作和工业生产工艺流程中能完全行得通么?

    所以,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也应该重新讨论和定性一下才是。

    总之我认为,上述两个问题,也是两个弊端,不但应尽快消除之,还应该积极主动地纠正至少在近5年之内因驳回而抵制掉的优秀发明申请为好。

    为抛砖引玉,现建议国知局对专利审查原则和《审查指南》等重要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进一步完善为好。(2020年3月6日2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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